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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中院举行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新闻发布会

时间:2019-05-31 21:20  阅读: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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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省法院首次在刑事案件中发布虐待未成年人禁止令”“引入村委会代管小孩遗产”……5月31日,淮安中院举行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新闻发布会,通过分析审判数据、解读典型案例等形式为

中国网·美丽江苏讯 “全省法院首次在刑事案件中发布虐待未成年人禁止令”“引入村委会代管小孩遗产”……5月31日,淮安中院举行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新闻发布会,通过分析审判数据、解读典型案例等形式为全市未成年人送上儿童节的“法治礼物”。

发布会现场

未成年人与家事庭庭长沙瑞新通报情况

新闻宣传处副处长赵德刚主持

未成年人与家事庭法官王琳琳解读典型案例

参加本次发布会的媒体记者

全市法院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情况

2018年1月至2019年5月,全市两级法院共审结涉及儿童权益案4589件。全市共有8家法院均成立了专门的未成年人和家事审判庭或者涉少案件合议庭,全市各家法院均成立了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并下设关工委办公室。2018年11月,市中院还与市妇联、团市委、检察院等单位建立了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联席会议制度,打破部门工作壁垒,凝聚各方合力,有效促进了家事纠纷协调联动解决。

淮安中院坚持对未成年人特别保护、优先保护、全面保护、延伸保护的理念,扎实开展青少年违法犯罪预防工作。全市两级法院和妇联围绕“法护家园”活动主题,延伸服务手段、创新特色工作,与乡镇妇联干部结对帮扶,两级法院充分利用“青少年法制教育基地”资源,组织全市各高中职校、中小学校学生来基地参观并接受法制教育。淮阴法院大力推行“橙(红)色少年”教育介入制度、社会服务令制度,实施“护花行动”“蒲公英普法工程”等系列活动。清江浦法院与区妇联联合打造“家事法官会客厅”项目。各项活动取得良好的成绩。淮阴、涟水、洪泽、淮安等法院和区妇联联手,在街道社区设立“妇女维权诉讼服务站”“婚姻家庭纠纷调解指导中心”“未成年人维权中心”等,盱眙法院还成立了关爱留守儿童工作领导小组,在河桥镇黄龙村设立了省内第一家山区留守儿童教育基地。

典型案例:

继母虐待继女被判虐待罪案

【基本案情】2017年11月,网络曝光一名11岁女童受继母虐待的图片和相关信息。清江浦区法院第一时间介入,联合区检察院、民政局、妇联等部门,密切关注事件进展,并为本起虐童事件建立了专门微信工作群,引导被害人家属通过司法途径维权,同时提供法律帮助。2018年5月25日,公诉机关以于某涉嫌犯虐待罪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害人赵某的父母协议离婚后,父亲常年在外工作,赵某实际上由其继母于某抚养。2016年9月份以来,于某在与继女赵某共同生活期间,因赵某的学习和生活习惯等问题产生不满情绪,对赵某多次、长期实施殴打。2017年11月21日,于某又因为赵某生活习惯问题,用衣服撑、挠痒用的“不求人”等工具殴打赵某,导致其头部、四肢等多处软组织挫伤并离家出走。

【裁判结果】清江浦区法院审理认为,于某对家庭成员长期进行殴打,导致被害女童赵某身心受到伤害,情节恶劣,其行为构成虐待罪,综合于某的犯罪情节、认罪悔罪态度,同时考虑其尚处哺乳期,遂于2018年5月31日以虐待罪判处于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为切实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同时判决禁止于某再次对被害人实施家庭暴力,这是全省法院首次在刑事案件中发布虐待未成年人禁止令。

【典型意义】虐待罪通常发生在亲人之间,伤害行为隐蔽。虐待未成年人禁止令是向公众传递正确教育子女的理念,子女不是父母私有财产,教育子女要理性思考、科学管理,父母有责任保证子女健康成长。虐待未成年人禁止令颁布后,具有较大的社会影响力,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解决了儿童在家庭中受虐待维权难点问题,对办理虐待儿童刑事案件具有指导借鉴意义。清江浦区法院在禁止令发布后,受到全国多家媒体及社会公众的关注和肯定,该案入选全省第二届未成年人保护十大事件,最高检全国第十一批指导性案例。

法院引入村委会代管小孩遗产案

【基本案情】本案原告分别系被告魏某的公婆、子女,因被告魏某丈夫的死亡,双方关于子女抚养、遗产继承、孩子监护等问题引发了一系列的诉讼。双方站在各自的立场上互不相让,亲人间近乎反目成仇。淮阴区法院受理案件后,考虑到原、被告之间的关系,及两个孩子的成长需要,先后邀请亲情修复调查员、亲情修复调解员介入,了解双方冲突的根源、现状,经过走访,家事法官了解到在魏某丈夫去世之前,魏某公婆与魏某相处融洽,亲如母(父)女,魏某丈夫去世后,双方在遗产的分割、子女的抚养上互相猜忌,尤其是魏某再婚生子后,双方矛盾达到了白热化的程度。

【裁判结果】淮阴区的家事法官及亲情修复调解员通过采取情绪疏导、往事回首、未来假设、亲友规劝等方法,对双方进行症结化解、情感修复,婆媳、母子女间最终放下心中芥蒂,能够理性面对两个孩子今后的成长。考虑到魏某的公婆年迈、魏某亦再婚生子等实际情况,家事法官邀请了当地的村委会介入,作为第三方与魏某及公婆一起共同保管、监管孩子的遗产及使用。最终经过法院的亲情修复、村委会的介入,魏某及公公、婆婆就两个孩子的抚养、费用的分配达成了协议。

【典型意义】本案涉及未成年人的利益,为切实保障孩子的健康成长,针对孩子应得的遗产份额,家事法官并未把孩子的遗产交由孩子的母亲或祖父母保管,而是引入第三方即孩子所在的村民委员会代管,每月按时支付两孩子正常的生活费用,以孩子利益最大化为出发点,寻找了一条双方都能接受的解决途径。经过法律的释明及亲情的修复,魏某及公公婆婆均把自己应当继承的遗产份额赠予孩子,自愿将该份财产交由当地的村委会保管,以保障将来无论发生什么事,孩子的生活、教育都得到了保障。而且第三方的介入,也避免了魏某及公婆将来在财产的使用上的互相猜忌,使其仍能保持母(父)女般的婆(公)媳关系,两家作为亲戚正常往来,也保障了两个孩子成长中的情感需要。

未成年子女要求生父增加抚养费案

【基本案情】原告与被告系父子关系,原告父母均有稳定工作,原告生于2005年1月,2008年11月原告父母经法院调解离婚,约定:“一、双方同意离婚;二、原告随母亲生活,男方于每月给付抚养费1500元,直至婚生子独立生活止(另医疗费用、教育费用由双方凭票据各半承担)。”后男方再婚,并再生两女。2018年,原告以父母2008年离婚时约定的抚养费用过低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父亲每月支付4500元抚养费。

【裁判结果】一审法院判决小孩父亲每月支付抚养费1800月。判决后,原告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依法调取了小孩父亲的工资收入,按照法律规定,从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角度,综合考虑上诉人已上初中,各种生活消费成本较高,且小孩父亲本身具有较高的稳定收入,依法改判小孩父亲每月支付抚养费4300元,直至小孩具有独立生活能力时止。

【典型意义】本案中,原告父亲与母亲离婚后,又与他人再婚,并再生二个女儿。依据相关司法解释规定,抚养两个以上子女的,其每月承担抚养费的数额最高不超过其月总收入的50%。考虑到本案原告已经上初中,正处于身体生长发育的关键时期,且其义务教育阶段即将结束,其抚养费可适当高于其他两个被抚养人。法院依据其父亲的工资收入及抚育三个子女的实际情况,判决确定的抚养费数额有效保障了原告合法的权益。

生父离婚后起诉要求降低子女抚养费案

【基本案情】张某(男)与赵某(女)恋爱多年后于2012年8月登记结婚,2015年9月生育一男一女双胞胎。2017年8月,双方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书约定:两个小孩由赵某抚养,张某每月支付抚养费一万余元,教育费和医药费亦由张某承担,并对双方的住房及存款进行了约定。张某在大型国企工作,月工资收入约19000元,还有其他收入年约15万元。离婚后张某即行辞去工作,拒付抚养费,并以抚养费过高为由起诉变更抚养费为每月2000元。婚生子患先天性心脏病,因年龄尚幼,未进行手术治疗,赵某全职在家照顾,现无工作。

【裁判结果】一审法院认为,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应按约支付两子女相关抚养费用,现男方从原单位离职,工作、收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但其仍有能力获取相应的工作。根据相关情况,酌情确定由男方承担抚养费共8000元/月。宣判后,双方均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判决驳回男方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因为社会经济生活环境的变化,人们对于缔结婚姻关系的严肃性认识已经发生了很大的变化。本案男女双方相识相恋多年,均是高知分子,从外地一同来到本地生活打拼,工作稳定、收入较高,并生育一对可爱的龙凤胎儿女,本应该彼此珍惜、携手共度美好生活。但因为双方没有正确处理好之间存在的矛盾,从男方提出离婚到办理离婚手续仅用时一周,在男方貌似作出巨大让步的情况下换取婚姻的结束,但在离婚仅数月内男方即主动辞去高薪工作、隐瞒实际工作情况并拒付子女的抚养费用,并向人民法院提起变更抚养费诉讼,其行为与当今社会提倡的诚实信用的价值观明显背道而驰。

徐某某投放危险物质罪案

【基本案情】被告人徐某某因妻子郑某华去世后,认为继子袁某在办理丧事时未征求其意见及对其慰藉不够,又因对帮其助继子养虾的汪某某心有不满,而对二人心生怨恨,产生用鼠药毒害二人的想法,多次购买“速效王中王”、“一步亡”鼠药多瓶。2014年6月,徐某某先后将鼠药和少量米混合后投放到袁家食用米中,并将鼠药注射到袁家冰箱内的猪肉中。后袁某因出现抽搐、昏迷等症状被送至医院救治。2016年8月,徐某某将鼠药投入到汪某某所居住的虾塘小屋内饮水机的纯净水桶内。8月14日晚,汪某某子女汪某甲(时年7岁)、汪乙(殁年5岁)、汪丙(殁年2岁)随母亲给汪某某送饭时饮用了饮水机中的纯净水。次日,汪乙、汪丙相继中毒死亡。8月17日,汪某甲因腹痛、呕吐而被送至医院治疗(经鉴定构成轻伤二级)。

【裁判结果】淮安中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徐某某因琐事泄愤报复,多次在供不特定人食用的食材和饮水中投放鼠药,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犯罪性质恶劣,造成多人伤亡,情节、后果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性大,应依法惩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以投放危险物质罪判处徐某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徐某某不服提出上诉。经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核准罪犯徐某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典型意义】本起被告人徐某某无视他人的生命安全多次投放老鼠药,导致两名无辜幼童死亡,一名幼童受伤,后果特别严重,一审法院对被告人徐某某判处死刑,并最终经最高院核准并执行死刑,体现了我国法律对严重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犯罪行为从重惩处的原则。

父亲起诉母亲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案

【基本案情】原告陈某(男)与被告邵某(女)原系夫妻关系,双方婚内育有两女,长女邵大,次女邵二。原告曾向法院起诉离婚,经调解,长女邵大随原告共同生活,次女邵二随被告共同生活。被告无工作、信佛,并在家中设有佛堂,每天凌晨四、五点就叫邵二起床念经,念完后吃饭上学。中午也会让邵二念经,如邵二不愿意,被告便打她。邵二性格内向,在班级成绩倒数,几乎每天因为念经上、下午上学都迟到。2018年9月,被告在没有提前向邵二班主任请假的情况下,带邵二到香港、印度参加法会,持续时间十几天。因邵二随被告共同生活不利于其身心健康,故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婚生女邵二由其抚养。

【裁判结果】法院认为,由于被告长期信佛念经,每天还要邵二凌晨起床念经,从而影响了邵二的正常学习,并多次在没有请假的情况下,无故让邵二旷课,且被告住处脏乱,并不适宜邵二生活。同时在审理中,法院征询邵二意见,邵二表示原告对其很好,希望能与原告共同生活。从有利于小孩身心健康成长、维护其受义务教育权益等角度出发,邵二目前不宜由被告直接抚养,故原告要求婚生女邵二由其抚养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遂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离婚后,抚养、教育子女,为子女身心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环境,不仅是道德要求,也是法定义务。本案中,虽经法院调解双方离婚后由被告抚养邵二,但被告没有尽到一个母亲应尽的抚养义务,其在抚养邵二期间的一系列行为,不利于小孩的身心健康成长,侵害了小孩受义务教育的权益,导致抚养条件已发生重大变化。未成年人的未来具有无限可能,法院依法支持原告要求变更抚养关系的诉讼请求,保护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彰显了法律的公正和道德力量。

潘某某在饭店猥亵儿童获刑案

【基本案情】2017年9月23日21时许,被害人李某某(女,8周岁)随其亲友一行多人到某县城饭店就餐,被害人就餐后在隔壁餐桌旁和其弟弟一起玩手机,被告人潘某某(饭店服务员)亦在旁一起观看,其他同行人仍在就餐。后被害人随其母离开饭店,回家途中被害人告知母亲其下身疼痛,并称刚才在饭店有一个叔叔抠摸其阴部,母女遂返回饭店,被害人当场指认被告人潘某某即为抠摸其阴部之人。随后被害人家人报警,被告人潘某某被涟水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在公安侦查、检察起诉以及法院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均坚称“未对李某某实施猥亵行为”,且辩护人在庭审中提出了“指控被告人潘某某犯猥亵儿童罪证据不足”的辩护意见。

【裁判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猥亵儿童罪所提供的证据能形成锁链,相互印证,被告人潘某某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其行为已构成猥亵儿童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采纳。被告人潘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公诉机关所提量刑建议恰当,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二、三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潘某某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典型意义】本案系被告人不认罪,且零口供最终获刑。本案的关键问题有两个:一是证据问题,二是本案能否认定为“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首先,就证据问题,虽然事发饭店没有监控,且被告人在案件侦办、审理过程中一直否认实施犯罪行为,但由于被害人家属报案及时,有多名证人证实,在被害人母女返回饭店指认被告人潘某某时,被告人曾承认“摸被害人大腿”,且有医院检查病历予以佐证,故本案证据相互印证,能够证实被告人潘某某当众对被害人李某某实施了猥亵的犯罪行为,对辩护人所提证据不足的意见,不予采纳。其次,就能否认定“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的问题,因案发时间为饭店营业时间,地点为饭店大厅,随时会有不确定的人员进入,案发地点即属于公共场所;且当时有多人在场就餐,不论在场人员是否看到被告人实施犯罪行为,均可以认定为系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故对被告人潘某某所提没有实施猥亵行为的辩解,不予采纳。

生母离婚但不同意抚养子女被判不准离婚案

【基本案情】2008年初,原告何某与被告龚某经他人介绍相识,2010年农历十月举行结婚仪式,2011年8月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2011年10月生育一子取名为龚某某。因双方产生矛盾,原告何某于2018年9月28日诉法院,要求与被告龚某离婚,婚生子龚某某随被告生活。被告龚某也长时间不在家,父母也联系不上龚某,龚某某平时随爷爷奶奶生活。因被告下落不明,经公告向被告送达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

【裁判结果】法院审理后判决,原告何某起诉离婚,但因无法联系被告龚某,原告作为小孩的母亲,不同意抚养子女,不仅违反法律规定,也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相悖,如果准予离婚,将使婚生子龚某某的合法权利无法得到保障,根据在离婚诉讼中对于子女抚养问题的处理应贯彻子女利益最大化原则,判决不准原告何某与被告龚某离婚。

【典型意义】本案是一起离婚案件。审理此类案件,首先考虑的是原、被告双方夫妻感情是否彻底破裂,如果破裂,应当判决准予原、被告双方离婚。本案经调查,被告已下落不明满两年,不与原告及家人联系,不履行家庭及夫妻义务,可以判决原、被告离婚。但是,原告在庭审中经法院释明坚决要求被告抚养孩子,自己不抚养孩子。双方的孩子在这场婚姻中是无辜的,如果判决原、被告离婚,孩子将无人照料,虽然现在孩子是由爷爷、奶奶照顾的,但是父母才是孩子的法定监护人,不能由父母任性而为,不顾孩子,因此不能仅从夫妻双方的感情破裂,就简单地判决原、被告双方离婚。父母将孩子带到这个世界,有义务将孩子抚养成人,在一方对孩子不履行抚养义务,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时,还坚决要求不抚养孩子,这对孩子同样是不负责任的。考虑到孩子的健康成长,法院作出不准原、被告双方离婚的判决。

继父强奸、猥亵继女案

【基本案情】2017年10月至2018年4月期间,被告人许某明知被害人龙某未满十四周岁,仍然与被害人龙某先后发生性关系三次。2017年10月间的一天中午,被告人许某在县城街道某停车场,在其轿车内,与被害人龙某发生性关系一次。2017年11月间一天中午,被告人许某在其轿车内,与被害人龙某发生性关系一次。2018年4月4日傍晚,被告人许某在某拆迁房处,在其轿车内,与被害人龙某发生性关系一次。2018年3月的一天中午,被告人许某明知被害人龙某未满十四周岁,在其家中二楼主卧室内,用手抠摸被害人龙某阴部实施猥亵。

【裁判结果】法院认为,被告人许某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构成强奸罪,应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许某猥亵儿童,构成猥亵儿童罪,也应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许某与被害人龙某存在着继父女特殊关系,可酌情从重处罚。法院判决:被告人许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被告人许某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另被告人许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典型意义】本案是一起继父强奸、猥亵继女案。被告人许某与被害人龙某的母亲结婚,是被害人龙某的继父,且不定期地与被害人龙某在一起生活,属于特殊关系人。被告人在与被害人的母亲及被害人组成新的家庭后,应该更加珍惜彼此之间的感情,关心关爱家庭成员,而不是侵犯家庭成员。被告人在半年内多次侵犯被害人后才因被害人报案而案发,由此可以看出性侵儿童案件的隐蔽性,在儿童不主动说明的情况下是不容易被发现的。由于儿童自身缺乏自我保护意识,加之被告人与儿童有着特殊的身份关系,即使儿童在初次受到伤害的时候,也可能因加害人的威胁、利诱而让儿童不敢将被侵害的事情说出来,这也警醒我们要更加注重对儿童的保护。(赵大为 华威)

来源: 科创新闻网 责任编辑:TF002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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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中院举行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新闻发布会

“全省法院首次在刑事案件中发布虐待未成年人禁止令”“引入村委会代管小孩遗产”……5月31日,淮安中院举行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新闻发布会,通过分析审判数据、解读典型案例等形式为

中国网·美丽江苏讯 “全省法院首次在刑事案件中发布虐待未成年人禁止令”“引入村委会代管小孩遗产”……5月31日,淮安中院举行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新闻发布会,通过分析审判数据、解读典型案例等形式为全市未成年人送上儿童节的“法治礼物”。

发布会现场

未成年人与家事庭庭长沙瑞新通报情况

新闻宣传处副处长赵德刚主持

未成年人与家事庭法官王琳琳解读典型案例

参加本次发布会的媒体记者

全市法院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情况

2018年1月至2019年5月,全市两级法院共审结涉及儿童权益案4589件。全市共有8家法院均成立了专门的未成年人和家事审判庭或者涉少案件合议庭,全市各家法院均成立了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并下设关工委办公室。2018年11月,市中院还与市妇联、团市委、检察院等单位建立了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联席会议制度,打破部门工作壁垒,凝聚各方合力,有效促进了家事纠纷协调联动解决。

淮安中院坚持对未成年人特别保护、优先保护、全面保护、延伸保护的理念,扎实开展青少年违法犯罪预防工作。全市两级法院和妇联围绕“法护家园”活动主题,延伸服务手段、创新特色工作,与乡镇妇联干部结对帮扶,两级法院充分利用“青少年法制教育基地”资源,组织全市各高中职校、中小学校学生来基地参观并接受法制教育。淮阴法院大力推行“橙(红)色少年”教育介入制度、社会服务令制度,实施“护花行动”“蒲公英普法工程”等系列活动。清江浦法院与区妇联联合打造“家事法官会客厅”项目。各项活动取得良好的成绩。淮阴、涟水、洪泽、淮安等法院和区妇联联手,在街道社区设立“妇女维权诉讼服务站”“婚姻家庭纠纷调解指导中心”“未成年人维权中心”等,盱眙法院还成立了关爱留守儿童工作领导小组,在河桥镇黄龙村设立了省内第一家山区留守儿童教育基地。

典型案例:

继母虐待继女被判虐待罪案

【基本案情】2017年11月,网络曝光一名11岁女童受继母虐待的图片和相关信息。清江浦区法院第一时间介入,联合区检察院、民政局、妇联等部门,密切关注事件进展,并为本起虐童事件建立了专门微信工作群,引导被害人家属通过司法途径维权,同时提供法律帮助。2018年5月25日,公诉机关以于某涉嫌犯虐待罪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害人赵某的父母协议离婚后,父亲常年在外工作,赵某实际上由其继母于某抚养。2016年9月份以来,于某在与继女赵某共同生活期间,因赵某的学习和生活习惯等问题产生不满情绪,对赵某多次、长期实施殴打。2017年11月21日,于某又因为赵某生活习惯问题,用衣服撑、挠痒用的“不求人”等工具殴打赵某,导致其头部、四肢等多处软组织挫伤并离家出走。

【裁判结果】清江浦区法院审理认为,于某对家庭成员长期进行殴打,导致被害女童赵某身心受到伤害,情节恶劣,其行为构成虐待罪,综合于某的犯罪情节、认罪悔罪态度,同时考虑其尚处哺乳期,遂于2018年5月31日以虐待罪判处于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为切实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同时判决禁止于某再次对被害人实施家庭暴力,这是全省法院首次在刑事案件中发布虐待未成年人禁止令。

【典型意义】虐待罪通常发生在亲人之间,伤害行为隐蔽。虐待未成年人禁止令是向公众传递正确教育子女的理念,子女不是父母私有财产,教育子女要理性思考、科学管理,父母有责任保证子女健康成长。虐待未成年人禁止令颁布后,具有较大的社会影响力,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解决了儿童在家庭中受虐待维权难点问题,对办理虐待儿童刑事案件具有指导借鉴意义。清江浦区法院在禁止令发布后,受到全国多家媒体及社会公众的关注和肯定,该案入选全省第二届未成年人保护十大事件,最高检全国第十一批指导性案例。

法院引入村委会代管小孩遗产案

【基本案情】本案原告分别系被告魏某的公婆、子女,因被告魏某丈夫的死亡,双方关于子女抚养、遗产继承、孩子监护等问题引发了一系列的诉讼。双方站在各自的立场上互不相让,亲人间近乎反目成仇。淮阴区法院受理案件后,考虑到原、被告之间的关系,及两个孩子的成长需要,先后邀请亲情修复调查员、亲情修复调解员介入,了解双方冲突的根源、现状,经过走访,家事法官了解到在魏某丈夫去世之前,魏某公婆与魏某相处融洽,亲如母(父)女,魏某丈夫去世后,双方在遗产的分割、子女的抚养上互相猜忌,尤其是魏某再婚生子后,双方矛盾达到了白热化的程度。

【裁判结果】淮阴区的家事法官及亲情修复调解员通过采取情绪疏导、往事回首、未来假设、亲友规劝等方法,对双方进行症结化解、情感修复,婆媳、母子女间最终放下心中芥蒂,能够理性面对两个孩子今后的成长。考虑到魏某的公婆年迈、魏某亦再婚生子等实际情况,家事法官邀请了当地的村委会介入,作为第三方与魏某及公婆一起共同保管、监管孩子的遗产及使用。最终经过法院的亲情修复、村委会的介入,魏某及公公、婆婆就两个孩子的抚养、费用的分配达成了协议。

【典型意义】本案涉及未成年人的利益,为切实保障孩子的健康成长,针对孩子应得的遗产份额,家事法官并未把孩子的遗产交由孩子的母亲或祖父母保管,而是引入第三方即孩子所在的村民委员会代管,每月按时支付两孩子正常的生活费用,以孩子利益最大化为出发点,寻找了一条双方都能接受的解决途径。经过法律的释明及亲情的修复,魏某及公公婆婆均把自己应当继承的遗产份额赠予孩子,自愿将该份财产交由当地的村委会保管,以保障将来无论发生什么事,孩子的生活、教育都得到了保障。而且第三方的介入,也避免了魏某及公婆将来在财产的使用上的互相猜忌,使其仍能保持母(父)女般的婆(公)媳关系,两家作为亲戚正常往来,也保障了两个孩子成长中的情感需要。

未成年子女要求生父增加抚养费案

【基本案情】原告与被告系父子关系,原告父母均有稳定工作,原告生于2005年1月,2008年11月原告父母经法院调解离婚,约定:“一、双方同意离婚;二、原告随母亲生活,男方于每月给付抚养费1500元,直至婚生子独立生活止(另医疗费用、教育费用由双方凭票据各半承担)。”后男方再婚,并再生两女。2018年,原告以父母2008年离婚时约定的抚养费用过低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父亲每月支付4500元抚养费。

【裁判结果】一审法院判决小孩父亲每月支付抚养费1800月。判决后,原告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依法调取了小孩父亲的工资收入,按照法律规定,从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角度,综合考虑上诉人已上初中,各种生活消费成本较高,且小孩父亲本身具有较高的稳定收入,依法改判小孩父亲每月支付抚养费4300元,直至小孩具有独立生活能力时止。

【典型意义】本案中,原告父亲与母亲离婚后,又与他人再婚,并再生二个女儿。依据相关司法解释规定,抚养两个以上子女的,其每月承担抚养费的数额最高不超过其月总收入的50%。考虑到本案原告已经上初中,正处于身体生长发育的关键时期,且其义务教育阶段即将结束,其抚养费可适当高于其他两个被抚养人。法院依据其父亲的工资收入及抚育三个子女的实际情况,判决确定的抚养费数额有效保障了原告合法的权益。

生父离婚后起诉要求降低子女抚养费案

【基本案情】张某(男)与赵某(女)恋爱多年后于2012年8月登记结婚,2015年9月生育一男一女双胞胎。2017年8月,双方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书约定:两个小孩由赵某抚养,张某每月支付抚养费一万余元,教育费和医药费亦由张某承担,并对双方的住房及存款进行了约定。张某在大型国企工作,月工资收入约19000元,还有其他收入年约15万元。离婚后张某即行辞去工作,拒付抚养费,并以抚养费过高为由起诉变更抚养费为每月2000元。婚生子患先天性心脏病,因年龄尚幼,未进行手术治疗,赵某全职在家照顾,现无工作。

【裁判结果】一审法院认为,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应按约支付两子女相关抚养费用,现男方从原单位离职,工作、收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但其仍有能力获取相应的工作。根据相关情况,酌情确定由男方承担抚养费共8000元/月。宣判后,双方均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判决驳回男方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因为社会经济生活环境的变化,人们对于缔结婚姻关系的严肃性认识已经发生了很大的变化。本案男女双方相识相恋多年,均是高知分子,从外地一同来到本地生活打拼,工作稳定、收入较高,并生育一对可爱的龙凤胎儿女,本应该彼此珍惜、携手共度美好生活。但因为双方没有正确处理好之间存在的矛盾,从男方提出离婚到办理离婚手续仅用时一周,在男方貌似作出巨大让步的情况下换取婚姻的结束,但在离婚仅数月内男方即主动辞去高薪工作、隐瞒实际工作情况并拒付子女的抚养费用,并向人民法院提起变更抚养费诉讼,其行为与当今社会提倡的诚实信用的价值观明显背道而驰。

徐某某投放危险物质罪案

【基本案情】被告人徐某某因妻子郑某华去世后,认为继子袁某在办理丧事时未征求其意见及对其慰藉不够,又因对帮其助继子养虾的汪某某心有不满,而对二人心生怨恨,产生用鼠药毒害二人的想法,多次购买“速效王中王”、“一步亡”鼠药多瓶。2014年6月,徐某某先后将鼠药和少量米混合后投放到袁家食用米中,并将鼠药注射到袁家冰箱内的猪肉中。后袁某因出现抽搐、昏迷等症状被送至医院救治。2016年8月,徐某某将鼠药投入到汪某某所居住的虾塘小屋内饮水机的纯净水桶内。8月14日晚,汪某某子女汪某甲(时年7岁)、汪乙(殁年5岁)、汪丙(殁年2岁)随母亲给汪某某送饭时饮用了饮水机中的纯净水。次日,汪乙、汪丙相继中毒死亡。8月17日,汪某甲因腹痛、呕吐而被送至医院治疗(经鉴定构成轻伤二级)。

【裁判结果】淮安中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徐某某因琐事泄愤报复,多次在供不特定人食用的食材和饮水中投放鼠药,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犯罪性质恶劣,造成多人伤亡,情节、后果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性大,应依法惩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以投放危险物质罪判处徐某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徐某某不服提出上诉。经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核准罪犯徐某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典型意义】本起被告人徐某某无视他人的生命安全多次投放老鼠药,导致两名无辜幼童死亡,一名幼童受伤,后果特别严重,一审法院对被告人徐某某判处死刑,并最终经最高院核准并执行死刑,体现了我国法律对严重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犯罪行为从重惩处的原则。

父亲起诉母亲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案

【基本案情】原告陈某(男)与被告邵某(女)原系夫妻关系,双方婚内育有两女,长女邵大,次女邵二。原告曾向法院起诉离婚,经调解,长女邵大随原告共同生活,次女邵二随被告共同生活。被告无工作、信佛,并在家中设有佛堂,每天凌晨四、五点就叫邵二起床念经,念完后吃饭上学。中午也会让邵二念经,如邵二不愿意,被告便打她。邵二性格内向,在班级成绩倒数,几乎每天因为念经上、下午上学都迟到。2018年9月,被告在没有提前向邵二班主任请假的情况下,带邵二到香港、印度参加法会,持续时间十几天。因邵二随被告共同生活不利于其身心健康,故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婚生女邵二由其抚养。

【裁判结果】法院认为,由于被告长期信佛念经,每天还要邵二凌晨起床念经,从而影响了邵二的正常学习,并多次在没有请假的情况下,无故让邵二旷课,且被告住处脏乱,并不适宜邵二生活。同时在审理中,法院征询邵二意见,邵二表示原告对其很好,希望能与原告共同生活。从有利于小孩身心健康成长、维护其受义务教育权益等角度出发,邵二目前不宜由被告直接抚养,故原告要求婚生女邵二由其抚养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遂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离婚后,抚养、教育子女,为子女身心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环境,不仅是道德要求,也是法定义务。本案中,虽经法院调解双方离婚后由被告抚养邵二,但被告没有尽到一个母亲应尽的抚养义务,其在抚养邵二期间的一系列行为,不利于小孩的身心健康成长,侵害了小孩受义务教育的权益,导致抚养条件已发生重大变化。未成年人的未来具有无限可能,法院依法支持原告要求变更抚养关系的诉讼请求,保护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彰显了法律的公正和道德力量。

潘某某在饭店猥亵儿童获刑案

【基本案情】2017年9月23日21时许,被害人李某某(女,8周岁)随其亲友一行多人到某县城饭店就餐,被害人就餐后在隔壁餐桌旁和其弟弟一起玩手机,被告人潘某某(饭店服务员)亦在旁一起观看,其他同行人仍在就餐。后被害人随其母离开饭店,回家途中被害人告知母亲其下身疼痛,并称刚才在饭店有一个叔叔抠摸其阴部,母女遂返回饭店,被害人当场指认被告人潘某某即为抠摸其阴部之人。随后被害人家人报警,被告人潘某某被涟水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在公安侦查、检察起诉以及法院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均坚称“未对李某某实施猥亵行为”,且辩护人在庭审中提出了“指控被告人潘某某犯猥亵儿童罪证据不足”的辩护意见。

【裁判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猥亵儿童罪所提供的证据能形成锁链,相互印证,被告人潘某某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其行为已构成猥亵儿童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采纳。被告人潘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公诉机关所提量刑建议恰当,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二、三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潘某某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典型意义】本案系被告人不认罪,且零口供最终获刑。本案的关键问题有两个:一是证据问题,二是本案能否认定为“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首先,就证据问题,虽然事发饭店没有监控,且被告人在案件侦办、审理过程中一直否认实施犯罪行为,但由于被害人家属报案及时,有多名证人证实,在被害人母女返回饭店指认被告人潘某某时,被告人曾承认“摸被害人大腿”,且有医院检查病历予以佐证,故本案证据相互印证,能够证实被告人潘某某当众对被害人李某某实施了猥亵的犯罪行为,对辩护人所提证据不足的意见,不予采纳。其次,就能否认定“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的问题,因案发时间为饭店营业时间,地点为饭店大厅,随时会有不确定的人员进入,案发地点即属于公共场所;且当时有多人在场就餐,不论在场人员是否看到被告人实施犯罪行为,均可以认定为系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故对被告人潘某某所提没有实施猥亵行为的辩解,不予采纳。

生母离婚但不同意抚养子女被判不准离婚案

【基本案情】2008年初,原告何某与被告龚某经他人介绍相识,2010年农历十月举行结婚仪式,2011年8月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2011年10月生育一子取名为龚某某。因双方产生矛盾,原告何某于2018年9月28日诉法院,要求与被告龚某离婚,婚生子龚某某随被告生活。被告龚某也长时间不在家,父母也联系不上龚某,龚某某平时随爷爷奶奶生活。因被告下落不明,经公告向被告送达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

【裁判结果】法院审理后判决,原告何某起诉离婚,但因无法联系被告龚某,原告作为小孩的母亲,不同意抚养子女,不仅违反法律规定,也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相悖,如果准予离婚,将使婚生子龚某某的合法权利无法得到保障,根据在离婚诉讼中对于子女抚养问题的处理应贯彻子女利益最大化原则,判决不准原告何某与被告龚某离婚。

【典型意义】本案是一起离婚案件。审理此类案件,首先考虑的是原、被告双方夫妻感情是否彻底破裂,如果破裂,应当判决准予原、被告双方离婚。本案经调查,被告已下落不明满两年,不与原告及家人联系,不履行家庭及夫妻义务,可以判决原、被告离婚。但是,原告在庭审中经法院释明坚决要求被告抚养孩子,自己不抚养孩子。双方的孩子在这场婚姻中是无辜的,如果判决原、被告离婚,孩子将无人照料,虽然现在孩子是由爷爷、奶奶照顾的,但是父母才是孩子的法定监护人,不能由父母任性而为,不顾孩子,因此不能仅从夫妻双方的感情破裂,就简单地判决原、被告双方离婚。父母将孩子带到这个世界,有义务将孩子抚养成人,在一方对孩子不履行抚养义务,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时,还坚决要求不抚养孩子,这对孩子同样是不负责任的。考虑到孩子的健康成长,法院作出不准原、被告双方离婚的判决。

继父强奸、猥亵继女案

【基本案情】2017年10月至2018年4月期间,被告人许某明知被害人龙某未满十四周岁,仍然与被害人龙某先后发生性关系三次。2017年10月间的一天中午,被告人许某在县城街道某停车场,在其轿车内,与被害人龙某发生性关系一次。2017年11月间一天中午,被告人许某在其轿车内,与被害人龙某发生性关系一次。2018年4月4日傍晚,被告人许某在某拆迁房处,在其轿车内,与被害人龙某发生性关系一次。2018年3月的一天中午,被告人许某明知被害人龙某未满十四周岁,在其家中二楼主卧室内,用手抠摸被害人龙某阴部实施猥亵。

【裁判结果】法院认为,被告人许某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构成强奸罪,应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许某猥亵儿童,构成猥亵儿童罪,也应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许某与被害人龙某存在着继父女特殊关系,可酌情从重处罚。法院判决:被告人许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被告人许某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另被告人许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典型意义】本案是一起继父强奸、猥亵继女案。被告人许某与被害人龙某的母亲结婚,是被害人龙某的继父,且不定期地与被害人龙某在一起生活,属于特殊关系人。被告人在与被害人的母亲及被害人组成新的家庭后,应该更加珍惜彼此之间的感情,关心关爱家庭成员,而不是侵犯家庭成员。被告人在半年内多次侵犯被害人后才因被害人报案而案发,由此可以看出性侵儿童案件的隐蔽性,在儿童不主动说明的情况下是不容易被发现的。由于儿童自身缺乏自我保护意识,加之被告人与儿童有着特殊的身份关系,即使儿童在初次受到伤害的时候,也可能因加害人的威胁、利诱而让儿童不敢将被侵害的事情说出来,这也警醒我们要更加注重对儿童的保护。(赵大为 华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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